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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官署之名→音乐之名→文体 戚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6-05 Tag:土族服装(1)

  作为文体的“乐府”,其由机构之名演变而来的关键环节值得探讨。西晋挚虞的《文章流别论》分离了诗与歌,改变了诗、歌一体的传统观点,并把“乐府”与“汉郊庙歌”“俳谐倡乐”相提并论,体现了“乐府”的含义乃从官署之名到音乐之名,再到文体之名,并非从官署之名直接到文体之名。刘勰在《文心雕龙》中则特别接受刘向《说苑·修文》的“诗与歌别”之论,于《明诗》之后再列《乐府》之篇,一以论诗,一以论歌,在中国乐府理论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他认为“乐府”指可以入乐(但未必入乐)的歌辞,并把上古歌辞和郊庙歌辞都归入乐府,这在当时显得独树一帜,却在后世成为乐府的主流定义,对一系列乐府著作和乐府总集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 者 戚悦,清华大学世界文学与文化研究院“水木学者”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中国《文心雕龙》学会的功勋们 张可礼作为一种文体,“乐府”得名于乐府机构,所谓“本官署之名,而相沿既久,无不称歌词为乐府者”,故余冠英先生说:“我们谈乐府诗不得不走一条老路,从这个机关开头。”而乐府机构最早产生于何时,曾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陆续发现了刻有“乐府”字样的秦编钟、刻有“乐府丞印”字样的秦封泥以及数十枚刻有“北宫乐府”字样的秦编磬残块,而且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也提到了“乐府”,这些出土文物足以证明至少秦代已设立了乐府机构土族服装。不过,秦汉时期尚未把“乐府”用作文体的名称,而是以“歌诗”来指代那些被后世视为“乐府”的作品。如《史记》载:“酒酣,高祖击筑,自为歌诗曰:‘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此歌诗被宋人郭茂倩收入《乐府诗集》,题为《大起风》。又如:“他日,王梦见处女鼓琴而歌诗曰:‘美人荧荧兮,颜若苕之荣。命乎命乎,曾无我嬴!’”此歌诗被明人梅鼎祚收入《古乐苑》,题为《鼓琴歌》。《汉书·艺文志》曾列出“歌诗二十八家”,其中就包括《高祖歌诗》《宗庙歌诗》《临江王及愁思节士歌诗》《李夫人及幸贵人歌诗》等被后世各类乐府集收录的作品。那么,作为文体的“乐府”之名,是何时由机构之名演变而成的?其确立的具体过程特别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有哪些呢?这是本文拟予回答的问题。

  研究者通常认为,“乐府”一词的内涵发生重要变化最早是在魏晋时期或南朝刘宋时期。持魏晋论的依据是《晋书》中出现了两处“乐府歌”,一是称王敦“每酒后辄咏魏武帝乐府歌”,二是十六国汉赵皇帝刘聪对晋怀帝司马炽所言“以卿所制乐府歌示朕”,然而《晋书》乃唐人所撰,此二则记载分别取自梁代刘孝标为《世说新语》所作的注释和北魏崔鸿撰写的《十六国春秋》,后者初稿完成于公元506年,其时梁朝亦已建立,故这两则记载实际上无法体现晋人的用语习惯。持刘宋论的依据是鲍照的《松柏篇》之序,其中有“适见乐府诗《龟鹤篇》”一语,不过据笔者考察,这并非“乐府”含义发生变化的最早证据,而且“乐府歌”“乐府诗”之类的名称依然包含了“歌”或“诗”,尚未单独用“乐府”二字来指称一种文体。

  就笔者所见,最早表征“乐府”之内涵发生显著变化的现存文献乃是西晋挚虞的《文章流别论》,但由于该书残缺不全,有关“乐府”的一段文字颇不一致,需要略加考释。先来看《太平御览》中的引录:

  诗言志,歌永言。古有采诗之官,王者以知得失。古诗之四言者,“振鹭于飞”是也,汉郊庙歌多用之。五言者,“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是也,乐府亦用之。六言者,“我姑酌彼金罍”是也,乐府亦用之。七言者土族风情,“交交黄鸟止于桑”是也,于俳谐倡乐世用之。古诗之九言者,“泂酌彼行潦浥此注兹”是也,不入歌谣之章,故世希为之。

  《书》云:“诗言志,歌永言”,言其志谓之诗。古有采诗之官,王者以知得失。古之诗,有三言、四言、五言、六言、七言、九言。古诗率以四言为体,而时有一句二句杂在四言之间,后世演之,遂以为篇。古诗之三言者,“振振鹭、鹭于飞”之属是也,汉郊庙歌多用之。五言者,“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之属是也,于俳谐倡乐多用之。六言者,“我姑酌彼金罍”之属是也,乐府亦用之。七言者,“交交黄鸟止于桑”之属是也,于俳谐倡乐世用之。古诗之九言者,“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之属是也,不入歌谣之章,故世希为之。

  与《太平御览》收录的内容相比,《全晋文》的这段文字有两处重要差异:一是前者在谈论古诗时,首称“古诗之四言者”,举的例子是出自《诗经·周颂·振鹭》的“振鹭于飞”之句,而这里则称“古诗之三言者”,故举的例子是出自《诗经·鲁颂·有駜》的“振振鹭、鹭于飞”之句;二是前者称“五言者……乐府亦用之”,而这里称“五言者……于俳谐倡乐多用之”。严可均注明此段的出处是《艺文类聚》卷五十六,实则《艺文类聚》的原文较简单,并无“汉郊庙歌多用之”“于俳谐倡乐多用之”“乐府亦用之”“于俳谐倡乐世用之”等数语。有学者考证,严可均辑出的这段文字与明代梅鼎祚《文纪》和张溥《汉魏六朝百三家集》所辑的《文章流别论》完全相同,应是张溥和严可均录自梅鼎祚之作,并“承袭其误”,而所谓“五言者……于俳谐倡乐多用之”,当以《太平御览》为准,作“五言者……乐府亦用之”。同时,严可均所录“古诗率以四言为体”一句,则与《艺文类聚》所载相同,这句话说明挚虞认为四言是古诗的常见体例,则他要论述的乃是四言之外的诗句,故《太平御览》所录“古诗之四言者”一句不确,应为“古诗之三言者”,举出的例子亦应为三言句,即“振振鹭、鹭于飞”,而非“振鹭于飞”的四言句。显然,二者颇为相似,在传抄过程中极易混淆而致误。

  综合考察被《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全晋文》等引录的这段文字,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有关“乐府”一词的几个重要信息:

  首先,挚虞以“诗言志,歌永言”的经典论断发端,却并非泛泛引用,而是着眼“诗”“歌”之不同,具体讨论了三言、五言、六言、七言和九言古诗能否被歌曲使用以及可以被哪些歌曲使用的问题脱去离合悲欢之熟径,这种做法实际上分离了诗与歌外文内质,改变了诗、歌一体的传统观点,为日后“乐府”文体的独立埋下了伏笔。在这段叙述中,挚虞把“乐府”与“汉郊庙歌”“俳谐倡乐”相提并论,可见三者具有相同的性质;紧接着,挚虞又称九言古诗“不入歌谣之章”,则前面提到的“汉郊庙歌”“乐府”和“俳谐倡乐”均属“歌谣之章”,而“乐府”一词显然已具有“歌”的含义,只是这一属于“歌谣之章”的“乐府”更侧重于音乐层面,与其说是文章体裁,不如说是音乐体裁,亦即歌曲,这与后世的“乐府”主要指歌辞是有所不同的,体现了“乐府”含义转变的过程是先从官署之名再到音乐之名,然后到文体之名,而不是学界普遍认为的从官署之名直接成为文体之名。

  其次,挚虞区分了“乐府”和“郊庙歌”,认为二者乃并列关系。这一做法在后世很少被注意到童心说,实际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却是主流观点,如梁代萧统的《文选》在“乐府”之外又单列一类“郊庙”,唐代吴兢的《乐府古题要解》则没有为郊庙歌辞解题,宋代《文苑英华》在“乐府”类中亦并未收录郊庙歌辞,元代左克明的《古乐府》同样没有收录郊庙歌辞。即是说,他们认为“郊庙歌”并不属于“乐府”,均延续了挚虞的观点和做法。与此相对,另一种观点则是把郊庙歌辞归入乐府,认为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刘勰的《文心雕龙·乐府》,该篇名为“乐府”,却讨论了《桂华》《赤雁》《天马》等郊庙歌辞,并明确提到了“后汉郊庙”,显然认为郊庙歌辞属于乐府,这一观点影响了后世的一系列著作和总集,其中就包括宋代郭茂倩所编的《乐府诗集》。随着《乐府诗集》的广泛流传,这种观点后来居上,逐渐占据支配地位,以至于今天的乐府研究者往往默认郊庙歌辞原本就是乐府的一部分,而很少注意到历史上曾经有过郊庙歌辞与乐府分离的现象。实际上,郊庙歌辞与乐府的分合,正体现了“乐府”一词由机构之名而至文体之名的演变,并显示出其中的过渡环节。挚虞很可能是从音乐的角度出发,认为乐府歌和郊庙歌是不同体裁的音乐作品,而且分别由乐府机构和太乐署掌管,所以对二者进行了区分;而刘勰更侧重从“文”的角度立论,认为乐府歌辞和郊庙歌辞都是歌辞,属于同一种体裁的文章,故将其归为一类。从挚虞到刘勰,可以说“乐府”完成了从官署之名到音乐之名再到文体之名的三段式(官署-音乐-文体)演进历程。

  最后,挚虞这段论述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那就是把郊庙歌、乐府与《诗经》联系起来。他在谈郊庙歌时所举的例子是《诗经·鲁颂·有駜》,谈乐府时所举的例子是《诗经·召南·行露》和《诗经·周南·卷耳》,从而把郊庙歌与《诗经》中的《颂》相对应,把乐府与《诗经》中的《风》相对应。这一做法亦对后世不少乐府著作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宋代郑樵在《通志·乐略》中把各类歌辞与《诗经》的风、雅、颂一一对应,称郊祀歌辞为“颂声”,而短箫铙歌、鼓角横吹、相和、清商等为“风雅之声”;清代朱嘉征的《乐府广序》同样把乐府作品分为风、雅、颂,“其相和、清商五调、杂曲、新曲为风图腾艺术史,燕射、鼓吹、横吹、舞曲为雅,郊祀、庙祀、明堂、封禅、雩蜡为颂”。如此颇为有趣的分类显然是对挚虞之说的发扬光大。

  从现存文献来看,“乐府”一词真正作为文体之名出现是在齐梁时期。沈约撰《宋书》称鲍照“尝为古乐府,文甚遒丽”,又提到自己的从父沈亮“所著诗、赋、颂、赞、三言、诔、哀辞、祭告请雨文、乐府……一百八十九首”,祖父沈林子“所著诗、赋、赞、三言、箴、祭文土家族服装、乐府……一百二十一首”,显然是把“乐府”当作文体之名来使用的。萧子显撰《南齐书》亦称“魏世则事见陈思王乐府《宴乐篇》”,同样把乐府视为一种文体。昭明太子萧统编《文选》,把诗类又细分为若干小类,其中便包括“乐府”类。徐陵所编的《玉台新咏》中也出现了“圣制乐府”“(萧子显)乐府”“(魏文帝)乐府燕歌行”“(曹植)乐府妾薄命行”等说法,可见文学选集已承认“乐府”是文体之名。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篇乐府文体专论,那就是刘勰的《文心雕龙·乐府》。

  值得注意的是,从沈约到徐陵,他们给予“乐府”的地位略有不同。沈约在《宋书》中是将“诗”和“乐府”并举,《文选》是把“乐府”当作诗的一个子类,任昉更在《文章缘起》中明确说:“乐府,古诗也。”至于《玉台新咏》,其本身便是一部诗集,徐陵把“乐府”与“怨诗”“答诗”“情诗”“咏怀诗”等类并列,又使用“乐府诗”的说法,自然也是把“乐府”视为诗的一个子类。刘勰的看法则不仅与沈约一致,而且在《文心雕龙》的《明诗》之后又单列《乐府》一篇,把诗和乐府区分开来,从理论上赋予了乐府一种独特的地位,使其能够与诗比肩。作为理论家的刘勰显然意识到了这一做法的特别,因而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昔子政品文,诗与歌别,故略具乐篇,以标区界也。”即是说,他的做法乃是有所本的。“子政”是大名鼎鼎的刘向,这个“品文”指的是他的何种著述?所谓“诗与歌别”,又是刘向在哪里表达的观点呢?由于刘向最重要的身份是目录学家,因而几乎所有的《文心雕龙》注本均把“子政品文,诗与歌别”一语的出处指向了向、歆父子著名的《七略》。惟陈拱没有接受这样的说法,而谓:“刘氏品文,诗与歌别,未详所出。”这一审慎的态度说明,此问题可能有着一定的复杂性。鉴于“诗与歌别”关乎乐府文体的独立过程,对刘勰此说所出则不得不予追究。

  黄侃于此二句有着较为详细的疏解。其云:“此据《艺文志》为言,然《七略》既以诗赋与六艺分略,故以歌诗与诗异类。如今二略不分,则歌诗之附诗,当如《战国策》《太史公书》之附入《春秋》家矣,此乃为部类所拘,非子政果欲别歌于诗也。”他一方面认为刘勰此论的源头乃为《七略》,另一方面又指出,《七略》之所以把诗与歌诗分开,是因为“诗”指《诗经》,必须归入“六艺略”,这是儒家经典与其他文学作品的区别,而非诗类与歌类的区别。他说:“刘向校书土家族风情,以诗赋与六艺异略,故其歌诗亦不得不与六艺之诗异类。然观《艺文志》所载……凡诗皆以入录。以其可歌,故曰歌诗。刘彦和谓子政品文,诗与歌别,殆未详考也。”即是说,刘勰之论乃未详《七略》分类标准的结果,其以《七略》为据而言“诗与歌别”,实则不足为论。应该说,假如刘勰此论真的来自《七略》,那么黄侃的分析无疑是正确的。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文心雕龙》分设《明诗》与《乐府》两篇,《明诗》重点讨论的对象并非《诗经》,而主要是《诗经》之外的诗作,因此刘勰所说的“诗与歌别”是指诗类与歌类有别,这与《七略》的分类标准可谓截然不同。如此明显的事情,刘勰何至“殆未详考”?这只能说明,黄侃找到的“诗与歌别”的理论源头是有问题的,刘勰此论所依据的应该并非《七略》。

  因此,跳出黄侃的思路而另辟蹊径,或许才能找到刘勰这两句话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以“诗与歌别”之论为基础,在中国文论史上第一次写出《乐府》专论的刘勰,既没有误解《七略》,当然更不是虚晃一枪;其所谓“子政品文”并非指《七略》或《汉书·艺文志》,而是另有所指,那便是刘向的另一部著作《说苑》。《说苑》卷十九题曰《修文》,乃专门谈“文”,正是刘勰所谓“品文”之作。刘向此题源于“文质修者谓之君子,有质而无文谓之易野”一语,其中谈到的“文”内涵丰富,既是“五色成文而不乱”之文,也是“声成文,谓之音”之文,更是“文采节奏”之文,其与《文心雕龙·原道》对“文”的认识有不少相似之处。其论曰:“诗言其志,歌咏其声,舞动其容头脑,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这段话显然区分了诗与歌,正是“诗与歌别”。同时,所谓“诗言其志,歌咏其声”,这一说法以《尚书·舜典》而至《毛诗序》的传统观点为基础,得到刘勰的青睐,乃是必然的。《文心雕龙》之《明诗》篇一开始便引用了“诗言志,歌永言”之论,并以此作为其对诗歌定义的重要基础;其《乐府》篇一开始则引用了“声依永,律和声”之论,成为“乐府”定义的核心内容。

  不仅如此,《修文》篇中关于“乐”的诸多论述也对《乐府》篇有着重要影响。如谓:“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又说:“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凡音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而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这些以《荀子·乐论》《礼记·乐记》等论为基础加工而成的论断,在《乐府》篇中均可见到它们的影子,如谓:“夫乐本心术,故响浃肌髓,先王慎焉,务塞淫滥。敷训胄子,必歌九德,故能情感七始,化动八风。”又如:“故知诗为乐心,声为乐体,乐体在声,瞽师务调其器;乐心在诗,君子宜正其文。”这些论述,与《修文》篇中的说法可谓一脉相承。

  可见,刘勰所谓“子政品文,诗与歌别”,乃以刘向《说苑·修文》之论为根据;其于《明诗》之后再列《乐府》之篇,一以论诗,一以论歌,在中国乐府理论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正因为“诗与歌别”之论乃乐府文体独立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故其说来源事关紧要,如果认为这是刘勰由“误解”《七略》而得出的结论,则不仅会埋没刘向之功,而且也关乎对《乐府》篇理论意义的认识,乃至影响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正确判断。

  “诗与歌别”之说成为刘勰“乐府”定义的理论根基。《文心雕龙·乐府》开篇有云:“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声依永,律和声”二句引自《尚书·舜典》,这个定义似乎比较抽象,但其着眼于“诗与歌别”则是显然可见的。更重要的是,接下来刘勰讨论了许多具体的作品,相当于间接划定了乐府的范围。与之相类通志乐略第一,《文选》和《玉台新咏》虽然没有谈到乐府文体的定义,但是根据其编选的作品,亦可推测出萧统和徐陵的看法。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萧统和徐陵所定义的乐府范围较小,而刘勰所定义的乐府范围较大。首先,如前所述,《文选》和《玉台新咏》都把乐府当作诗的一个子类,而刘勰却让乐府独立出来,使其在文体方面获得了与诗平等的地位,这种做法本身就鼓励了专门的乐府研究和乐府总集的编纂。其次,刘勰把入乐或可以入乐作为定义乐府的首要原则,并未拘泥于乐府机构。他所讨论的作品既有乐府机构掌管的,也有太乐署掌管的;既包括乐府机构出现以后的,也包括乐府机构出现之前的;既有入乐的,也有可以入乐但未必入乐的。显然,刘勰的做法正是“诗与歌别”原则的全面贯彻,最终完成了“乐府”一词由机构之名而成为文体之名的转变,从而在理论上确立了乐府文体。事实正是,后世的多数乐府著作和总集都沿用了刘勰的标准,尤其是郭茂倩的《乐府诗集》。

  具体分析刘勰的做法,以下三个方面引人瞩目:第一,刘勰把太乐署掌管的郊庙歌辞归入乐府,这种做法影响深远,以至于现在的研究者习焉不察,多以为郊庙歌辞原本就是乐府的一部分,然而如上所说,当时的普遍做法其实是把郊庙歌辞与乐府分开,如挚虞、萧统皆是如此。郭茂倩编《乐府诗集》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收录了郊庙歌辞,在《乐府诗集》之前,郊庙歌辞从未被任何总集归入乐府,而在《乐府诗集》之后,许多总集都开始把郊庙歌辞归入乐府,不能忽略的是,这一创新之举实际上源于刘勰对“乐府”的定义。可以说,南朝的理论之花,到宋代结出了丰茂的果实。第二,刘勰把乐府机构出现之前的歌辞也归入了乐府。虽然《文选》有“古乐府”,《玉台新咏》有“古乐府诗”,但这些作品最早只能追溯至汉代,也就是乐府机构已经建立的时候。而刘勰谈乐府却是从上古开始,追溯歌曲的源头,他对“乐府”的定义便取自《尚书·舜典》,后世的乐府研究者也欣然接受了这种做法,如郭茂倩编《乐府诗集》,便在“杂歌谣辞”一类收录了不少上古歌辞,左克明编《古乐府》亦以上古歌辞发端,梅鼎祚编《古乐苑》则将上古歌辞单列为“前卷”,等等。宋人周紫芝说:“世之言乐府者,知其起于汉魏,盛于晋宋,成于唐,而不知其源实肇于虞舜之时。”周必大亦云:“世谓乐府起于汉魏……以予考之,乃赓载歌‘熏兮解愠’,在虞舜时此体固已萌芽,岂止三代遗韵而已!”他们都指出,世人皆相信乐府起于汉魏,却不知乐府起于上古时期,其实他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乐府起于上古之说的奠基人乃是刘勰。第三,刘勰明确把可以入乐但未必入乐的作品也归为乐府,实际上,这类作品在后世的乐府总集中占有绝大多数。《乐府》有云:“子建、士衡,咸有佳篇,并无诏伶人,故事谢丝管,俗称乖调,盖未思也。”这段话以曹植和陆机为例,描述了一种常见的乐府创作方式,那就是在创作完成后没有让乐人奏唱,虽然作者主动使用了乐府旧题,而且原曲声调尚存,但新创作的歌辞仍止于文本状态,没有被表演过。然而,这类作品并非不能入乐,它们是可以入乐的,甚至创作时也曾以入乐为目的,只是最终不一定都能被乐人奏唱而已。衡诸乐府文学理论史,刘勰的这些做法,不仅对“乐府”文体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后世“乐府”概念含义的规范亦具有根本作用。

  因此,至少到萧梁时期,“乐府”一词的内涵已再次扩大,除了官署之名和音乐之名,还成为文体之名,当时的史书、总集以及文论著作都已普遍使用“乐府”来指代乐府作品,只是不同文献对乐府的定义有所不同,而《文心雕龙》的定义最为灵活实用,即“乐府”指可以入乐(但未必入乐)的歌辞,从而具有极大的包容性。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汉代人曾使用的“歌诗”一词也仍在使用,如《宋书》列举“迎神歌诗”“《正德舞》歌诗”“《大豫舞》歌诗”“清商三调歌诗”,《南齐书》提到“《引牲乐》歌诗”“《嘉荐乐》歌诗”“庙乐歌诗”“正旦大会行礼歌诗”,《玉台新咏》有“(李延年)歌诗”“(乌孙公主)歌诗”,任昉《文章缘起》有“汉枚皋作《丽人歌诗》”,锺嵘《诗品》论及“令晖歌诗”,等等。其中《宋书》《南齐书》《玉台新咏》《文章缘起》同时使用了“歌诗”和“乐府”,比较二者可以发现,这些文献涉及的“乐府”都是与乐府机构有关的歌辞,而“歌诗”则包含了太乐署掌管的歌辞、乐府机构掌管的歌辞以及其他歌辞,其范围显然更广,基本相当于刘勰所论述的“乐府”。

  可以看出,在刘勰这里,作为文体的“乐府”,不过是借用了作为机构的“乐府”之名,其定义的根基乃在“诗与歌别”,而与音乐机构已无太大关系。应该说,《文心雕龙》的“乐府”概念在当时显得独树一帜,然而,其巨大的包容性使其在后世被广泛接受,成为“乐府”的主流定义,为一系列乐府著作和乐府总集所遵循;刘勰把上古歌辞和郊庙歌辞都归入乐府的做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乐府总集都照此原则编选作品。正因如此,无论作为“龙学”专题的《文心雕龙》之乐府论,还是作为古代文学专题的“乐府”概念之探讨,我们都应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并予以准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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